央廣網惠州11月3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盧思瑩)近日,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譚穩(wěn)柱等8人和李冬東涉惡勢力犯罪二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惠東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譚穩(wěn)柱、李冬東等9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屬于惡勢力犯罪團伙,依法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李冬東、譚穩(wěn)柱有期徒刑十六年和十年,并處罰金;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并處罰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
惠州中院二審查明,2005年開始,以譚穩(wěn)柱為首,李冬東等8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在惠東縣吉隆鎮(zhèn)橫行霸道、為非作歹,多次實施故意傷害、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2005年3月,譚穩(wěn)柱團伙組織了100多人持來福槍、水管、刀、木棍等兇器沖入某貨運服務部,對工作人員進行砍打,致多人受傷。2006年11月,李冬東等人持砍刀踢門闖入被害人劉某某夫婦出租屋內,對二人進行毆打、恐嚇并搶劫財物。2018年1月,譚穩(wěn)柱等人到某鞋廠向被害人朱某某追討40萬元貨款。因朱某某無力償還,譚穩(wěn)柱等人便將朱某某拘禁在該鞋廠辦公室內,安排團伙成員每天24小時輪流在辦公室看管,逼迫朱某某簽訂 “廠房抵押欠款合同”和“租用房屋合同書”后才離開。
惠州中院二審認為,兩案的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對查扣的違法所得、個人財產等處置正確,均應予以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