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刑事程序走完可能前后達數(shù)年時間,如果判處死刑,更是會有長達數(shù)年甚至十數(shù)年的排隊等待。其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可能存在罪犯逃脫法網的不確定因素。
當?shù)貢r間7月3日上午,一家美國聯(lián)邦法院決定不許保釋、繼續(xù)關押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綁架案的嫌犯本倫特·克里斯滕森。
在9分鐘的聆訊期間,克里斯滕森除表示知曉其個人權利外,再沒有任何發(fā)言。此前其曾表示自己無罪。在詢問律師之后,法官決定下次聆訊時間為7月5日(星期三)下午3時。屆時將決定克里斯滕森是否可以保釋?死锼闺穆蓭煵剪斨Z表示,在最終判決作出之前,任何人都是假定無罪的。
章瑩穎案在國內激起了輿論的強烈情緒,有關于美國警方在本案中的表現(xiàn)、當事人的下落以及本案的審理都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公眾不僅希望能夠盡快地找到受害人、嚴懲犯罪人,而且也希望留學人員能夠借助此案盡可能地了解國外的司法制度與安全狀況,提高相應的安全意識。
公允而言,美國警方在本案中的表現(xiàn)并無明顯的懈怠與瀆職之處,其通告、搜捕與偵察行為,雖無亮點但也算得上中規(guī)中矩。但是,美國的警察系統(tǒng)由于制度設計的問題,難以對案件作出更為高效的反應。美國的政治體制高度注重分權,其公權力往往在行使過程中不僅面臨闡發(fā)自三權分立的諸多正當程序的掣肘,而且要解決聯(lián)邦制下中央——地方權力的協(xié)調問題,這使得公權力的行使在效率上、協(xié)調性上都面臨很大的問題,進而造成犯罪分子在制度銜接處僥幸脫逃而正義卻往往姍姍來遲的怪象。在本案中,最讓人痛心之處恰恰在于,盡管地方警方已經接到報案,甚至掌握犯罪嫌疑車輛的特征,但偵察能力更強的聯(lián)邦執(zhí)法人員由于程序原因不能立刻接手該案,錯失了解救受害者的最佳時期。
盡管西方社會的法治發(fā)展有頗多值得中國借鑒之處,但坦率來說這種法治的進步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約束了公權力打擊犯罪行為的手腳,從而讓西方社會經常出現(xiàn)違法者享受法治紅利,守法者反受其害的悲劇。昔日辛普森案如此,今日章瑩穎案亦非沒有這種可能。
一方面,美國復雜的案件審理制度,讓兇嫌伏法尚存在諸多變數(shù)。從目前本案的發(fā)展態(tài)勢而言,尚處于從逮捕到預審的階段。美國的刑事程序一般包括逮捕、初審、預審聽證、審前動議、挑選陪審團以及控訴、辯護、量刑等十幾個環(huán)節(jié),一個刑事程序走完可能前后達數(shù)年時間,如果判處死刑,更是會有長達數(shù)年甚至十數(shù)年的排隊等待。其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可能存在罪犯逃脫法網的不確定因素。
另一方面,盡管當前兇嫌已經落入法網,但受害者并沒有找到。由于對犯罪嫌疑人“沉默權”的保護,以及禁止自證其罪的原則,警方很難有辦法讓兇嫌開口,而缺乏直接證據(jù),很有可能讓公訴方在疑罪從無的法庭攻防中處于不利地位。就本案而言,由于受害人始終沒有找到,很可能連謀殺罪都不能成立。盡管聯(lián)邦執(zhí)法人員對嫌疑人進行了竊聽,但就目前公開的證據(jù)來看,很可能只能起訴犯罪嫌疑人綁架的罪行。
當人們處在法學院安全的教室里談論自由的代價、法治的代價的時候,會以輕松的口氣來敘述寧縱勿枉、疑罪從無,但這種法治的進步一旦體現(xiàn)在現(xiàn)實之中,卻可能帶來受害者無可奈何、兇犯逍遙法外的荒誕結局。盡管在理論上,法治是保護所有人的,可它時常卻對為犯罪而精心謀劃的罪犯更加有利。這可能就是法治的困境。自由的世界,通常有“野獸”出沒,人們要有充分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