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8月29日電(記者陳文廣、史衛(wèi)燕)湖南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吳雄華集資詐騙、朱晶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吳雄華非法集資14.16億余元,實際詐騙2.38億余元,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吳雄華等人利用金海投資有限公司、金海偉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用于期貨炒作等投資,造成巨額虧損。其中被告人吳雄華累計向8228人非法集資14.16億余元,致使2946人未歸還本金,實際詐騙2.38億余元;其他被告人朱晶等非法集資數(shù)百萬元至1億余元不等。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雄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朱晶等積極幫助被告人吳雄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吳雄華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集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詐騙人數(shù)眾多,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依法不予從輕處罰。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相關(guān)法律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雄華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朱晶等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3年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繼續(xù)追繳吳雄華、朱晶等人違法所得,返還集資人。